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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贵州农村乡镇客运站建设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市(州、地)交通局:

为加快农村乡镇客运站建设前期工作的进度,简化审批手续,经厅研究,对《关于贵州农村乡镇客运站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黔交运[2004]21号)作部分修改和补充,凡原“通知”与“补充通知”不符之处,按本“补充通知”执行。现将补充通知如下:

一、农村乡镇客运站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立项)仍报省交通厅批复。

二、省厅对项目的工可(代立项)批复后,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中有关初步设计的要求抓好初步设计工作,报所属市(州、地)交通局。

三、各市(州、地)交通局受厅委托,负责对乡镇车站的初步设计进行审批,要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严格把关,并报厅核备,同时送省运管局存查。

四、初设批复后,部及省厅的补助资金按(黔交运[2004]21号文)要求分三次拨付。

五、各市(州、地)交通局可根据当地的建筑风格,对“通用图”中站房及室外公厕的造型、外观、墙、檐口装饰、色彩等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作修改,体现地方特色,但站房规模不允许扩大,各市(州、地)交通局负责施工图交底工作。“公路标志”及站名统一设置。

六、各市(州、地)交通局负责施工质量、进度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委托当地质监部门进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七、项目竣工后,由省厅或受厅委托各市(州、地)交通局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八、项目完成后,尽快收集、整理含批文、合同、有关手续证件、工程决算、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有关建设资料归档,并送省运管局存档。

二○○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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