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运管﹝2009﹞货5号
各市(州、地)运管处:
现将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1、各地要尽快摸清辖内农药运输的情况,并和《通知》规定进行比较,对不符合新规定的,要立即按新规定办理和监督检查。
2、各地要通过各种渠道把《通知》精神宣传到辖内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督促货运车辆按照《通知》新规定进行农药运输。
3、各地在贯彻落实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局(货运科)。
附件: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
主题词:农药运输 转发 通知
省运管局行政办公室 2009年4月30日印发
(共印1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