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运管〔2009〕法3号
各市(州、地)运(维)管处:
重新制定的《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经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为了做好《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省局已将《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印制成单行本发给各地区运管处、所。请各地运管处结合《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宣贯、培训工作一并对新的《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进行宣贯工作。同时要求对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者要采用多渠道、多形式的方法进行宣传,对道路运输企业各县运管部门要采取深入企业进行有组织的宣贯形式进行宣传。同时要求各地运输企业、特别是客运企业要将《条例》的相关内容传达到每个经营者。
重新制定的《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实施后原《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制定)同时废止。各级运管机构要按照新的《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清理行政执法相关的依据、程序、时限依法行政。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过程中,对有上位法依据的首先按照上位法执行,上位法没有明确依据的然后才是依据我省《道条》进行相关的行政执法。并严格区别本省籍车辆和外省籍车辆的行政处罚要求。依法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依法行政。以上要求请各级运管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道路运输条例》(见本网站)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转发 道路运输 法规 通知
抄送:各县运管所
省运管局行政办公室 2009年5月22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