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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贵州省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程序及相关原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运管〔2009〕客24

各市(州、地)运管处:

《贵州省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程序及相关原则(试行)》已于2009819印发,并于91920日组织宣贯。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现将相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客运经营者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则上要求电脑打印,不得随意涂改,其申请表格要求逐项规范填写。

二、凡需下级运管机构审查后报省运管局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运管机构应分别自其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查完毕,并签署审查意见及时间。

三、对客运班线经营主体的变更:首先,原客运经营者按规定提交《省、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拟从事该班线经营的客运经营者按新增程序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且两者同时将申请材料报省局。其次,省局同意原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对拟从事该班线经营的客运经营者重新作出行政许可。最后,获得该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经营者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同时交回原客运经营者的相关牌证。

四、客运经营者获许可后,在办理道路运输证时,办证机构要认真核对《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变更事项审查报告》中许可的事项,特别是对车辆的要求。在车辆类型不变的前提下,允许车辆等级往更高一级变化。

客运经营者申请拟投入的车辆厂牌型号,一经许可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需变更车辆厂牌型号的,其车辆座位数、车辆类型等级、车辆技术等级等事项必须符合《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变更事项审查报告》要求,否则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

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变更事项审查报告》中明确座位数为许可座位数加减3座时,办证的车辆允许在许可座位数加减3座内变化,但其车辆类型等级不能改变,否则,不予办理道路运输证。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或《变更事项审查报告》中许可座位数未明确加减3座的,则严格按照许可的座位数办理道路运输证。

 

五、《贵州省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程序及相关原则(试行)》在试行过程中,若还存在其他问题,再作进一步明确。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客运  程序  通知                                       

  省运管局行政办公室            2009年9月25印发             

(共印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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