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以下简称教练员)动态管理,提高教练员综合素质,促进教练员依法培训诚实信用,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有关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贵州境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练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理论授课教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教练员在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中的安全行车、遵守法规、讲究职业道德和确保培训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教练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执行教学大纲,履行教学责任,为社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
第五条 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主管全省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所属辖区教练员诚信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所属辖区教练员诚信的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工作。
第二章 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六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七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内容包括:
(一)安全教学情况:教学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情况等;
(二)遵守法规情况:违反驾驶培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服务质量情况:培训质量事件和吃、拿、卡、要投诉的责任情况;
(四)职业道德指标:行风建设、行为准则、教学态度、投诉查处等;
(五)参加再教育指标:相关法律法规、驾培新知识和新技术、相关业务等的学习和考核情况。
第八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实行计分制,考核周期为12个月(即上年10月至次年9月底),满分为20分,一个考核周期届满,记分分值累积未达到极限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
根据教练员违反诚信考核指标的情况,一次计分的分值分别为:20分、15分10分5分四种(详见附件一)。
第九条 对教练员违法行为,处罚与计分同时执行。市(州、地)县运管处、所对教练员实施违法处罚时,抄送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作为该教练员诚信考核计分的根据。
教练员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计分时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十条 教练对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规定的,相应计分分值予以变更或撤销,相应的诚信考核等级按规定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 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按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A级:
1、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以上的;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为0分。
(二)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A级:
1、未达到AAA级的考核条件;
2、上一考核周期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以上的;
3、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10分。
(三)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A级:
1、未达到AA级的考核条件;
2、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未达到20分;
(四)教练员具备以下条件的,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
1、教练员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分值达20分及以上记录的;
2、考核周期内,累积记分20分及以上或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有清分记录的;
3、有违法违章行为超过规定时间60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4、在诚信考核过程中故意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
5、在诚信考核过程中不配合,导致诚信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第三章 诚信考核管理与处罚
第十二条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教练员的驾驶培训教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记分标准对其诚信情况进行记分,并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教练员诚信等级档案。
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教练员诚信记分累计达20分及以上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立即对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收存教练员执教IC卡。整改期间,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其名单统一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在计满20分之日起15日内组织安排再教育,统一安排不少于18个学时的相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的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办理清除计分手续。但在本期诚信考核等级评定为B级。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的处理:
(一)教练员诚信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告其所在培训机构,暂收回准教证及教练员IC卡,停止该教练员教学活动。
(二)整改期间,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整改人员名单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上述人员进行再教育,考试合格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清除记分。
第十四条 教练员的诚信考核工作应当于每年的10月份实施。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教练员诚信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教练员的诚信考核信息进行审核,并结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其进行初步评定,必要时可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不具备法律效力、行业公约约束效力或正在查处的涉及教练员诚信的相关信息,不得作为教练员诚信考核的依据。
(二)初评结束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考核人的各项考核数据、记分分值和初步考核结果(附件3),在当地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
(三)被考核人或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述和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附联系方式,否则不予受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漏举报人姓名以及有关情况。
(四)公示结束后,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并将教练员的诚信考核数据、记分分值和考核结果以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本于次月月底前上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附件3)
第十五条 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应当在省道路运输公众服务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告教练员违法违章和处理状态信息及诚信考核结果,方便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和全社会查询。
第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要加强对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的教练员的教育和管理。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调离教练员岗位。并报省、市(州、地)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七条 教练员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向社会公告:
(一)在考核周期内累计计分达到20分,且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填写《贵州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表》(附件2),通过签注诚信考核等级的;
(三)教练员证被吊销的。
第十八条 教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吊销教练员证:
(一)连续三个考核周期诚信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二)在一个考核周期累计计分有三次以上达到20分的;
第十九条 驾校在一年内,教练员诚信考核等级为B级占20%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函告公安车管部门在整改期内不得受理驾驶证考试业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教练员教学质量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对教练员的违规行为如实记分并归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考核人员在对教练员进行考核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
第二十一条 考核人员严重失职、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或利用职权索贿、受贿或侵害被考核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其考核结果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6年省公路运输管理局下发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1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诚信考核计分分值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同等责任的;
2、转证、出租从业资格证件的;
3、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培训培训范围,从事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4、向学员索取财物,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5、不按统一教学大纲施教,伪造教学日志的;
6、本次诚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次诚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其有弄虚作假,隐瞒相关诚信考核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7、教学时,使用过期教练员证件的;
8、在教学过程中有敲诈、勒索、殴打学员行为的;
9、酒后执教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5分:
1、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次要责任的;
2、驾驶无《教练车证》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3、克扣学员学时,在《培训记录》签名的;
4、工作单位与《教练员证》签注的工作单位不相符的;
5、驾驶与《教练员证》签注的工作单位不相符的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
6、在教学时参与赌博、打架等其他非法活动被相关部门查处的;
7、有违规行为或被投诉要接受处理,超过《处理通知书》规定期限15日拒不接受处理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1、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进行培训活动的;
2、离开教练岗位,将教练车交由学员自行驾驶的;
3、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教练车进行教学培训的;
4、不按规定使用驾驶培训计时学车装置的;
5、在未经核准的教学场地内进行教学的;
6、在教学过程中,放任学员赌博、打架、酗酒及其他非法活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1、有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的,允许与教学无关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2、弄虚作假,伪造《教练车行驶里程记录表》的。
3、执教时,教学车辆无标识的;
4、不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件进行驾驶教学的;
5、因教学态度差等,学员投诉被查实的;
6、教学过程中,有妨碍教学安全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