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运管﹝2010﹞货1号
各市(州、地)运管处:
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0﹟柴油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的复函》(管三函﹝2009﹞11号)明确0﹟柴油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0﹟柴油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问题请示的复函》(黔安监管函﹝2009﹞82号)也明确0﹟柴油暂不列入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行政许可,为此决定,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从即日起暂不要求0﹟柴油运输车辆配备押运人员。
同时,《关于运输0﹟柴油的车辆是否需要配备押运人员的批复》(省运管﹝2009﹞货2号)自动作废。
附件:
1、关于0﹟柴油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的复函(管三函﹝2009﹞11号)
2、关于明确0﹟柴油暂未纳入危险化学品范畴问题请示的复函(黔安监管函﹝2009﹞82号)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