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运管〔2010〕安5号
关于转发山东济宁“12.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知
各市(州、地)运管处:
现将《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济宁“12.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的通知》(黔安办函[2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我省春运安全情况,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强道路运输事故预防工作。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通知》精神。
附件:省安委办关于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山东济宁“12.29”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通报》的通知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转发 事故通报 通知
省运管局行政办公室 2010年2月24日印发
(共印1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