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运管﹝2010﹞货3号
各市(州、地)运管处:
现将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监察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宣传、贯彻落实《通知》中有关运输的规定。
附件:关于打击违法制售禁限用高毒农药规范农药使用行为的通知(农农发﹝2010﹞2号)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转发 农药 监管 通知
省运管局行政办公室 2010年5月26日印发
(共印1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