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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毕节运管处《关于旅游企业申请扩大经营班线客运及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省运管〔2010〕客12

 

关于对毕节运管处《关于旅游企业申请扩大经营

班线客运及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毕节运管处:

你处《关于旅游客运企业申请扩大经营班线客运及其有关问题的请示》(毕地运管【2010】运18号)收悉。根据我省近几年班线客运市场和旅游客运市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日益突现的矛盾,为更加规范我省客运市场秩序,便于加强管理,使班线客运市场和旅游客运市场和谐、有序、协调发展。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的所有营运车辆均属企业的自有营运车辆,但企业在申报客运经营范围及班线类型时,应作出如下区分。

1、对申请从事道路班线客运经营的企业,在其他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审查其车辆数量时,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3项车辆数量要求中的第(1)—(4)款的规定,核准其所能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范围及班线类型。

2、对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在其他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审查其车辆数量时,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3项车辆数量要求中的第(5)—(6)款的规定,核准其所能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范围。

3、对同时申请从事道路班线客运经营和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企业,在其他条件满足的前提下,审查其车辆数量时,应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3项车辆数量要求中的第(1)—(4)款和第(5)—(6)款的规定分别进行审查。即自有的班线客运车辆数量不能作为其申请从事旅游客运经营的自有车辆数量;反之,自有的旅游客运车辆数量,也不能作为申请班线客运经营的自有车辆数量。

二、关于旅游客运企业可否在异地设立分公司及办理程序的问题。按照《贵州省、省市际道路旅客运输业务程序及相关原则(试行)》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异地设立分公司的,应向设立地运管处备案,设立地运管处再函告总公司注册地运管处,省局凭总公司注册地运管处出具的备案证明,在总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添加分支机构”。因此,旅游客运企业在你地设立分公司,应向你处备案,并由你处函告该企业注册地运管处。关于分公司设立的报备程序和备案材料,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公路发【2008382号)第5章第一节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此外,客运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异地设立分公司的,由于其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不能向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运力投放,只能对该总公司在分公司设立地经营的客运车辆进行管理。

特此批复。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旅游客运  扩大经营  请示  批复                          

  抄送:各市(州、地)运管处                                   

  省运管局行政办公室                          2010年5月31印发

(共印1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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