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网站首页 运政新闻 政策法规 客运管理 货运管理 维修管理 安全管理 驾驶培训 相关业务 资料下载
重要提示:
 
 
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贵州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节能降耗管理,规范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以下统称“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厅运字〔201033)、《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

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不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以及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运输车辆,其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实施步骤及时间另行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细则要求,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具体负责本辖区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本细则要求,实施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的核查工作。

第四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对《车辆行驶证》登记为本企业(个人)的车辆承担车辆技术管理责任,负责选配符合达标车型及车辆参数、配置的客货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组织并指导全省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管理和宣传工作,督促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严格执行本细则和相关规定。

2、负责组织市、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相关核查人员的培训工作。

3、每半年向交通运输部上报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以下简称《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4、负责对在本省承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车型产品检测的机构监督检查。

5、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达标车型核查网络及数据库。

(二)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

1、组织对车辆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人员(含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负责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资质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综合性能检测站,发放车辆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委托书。

3、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综合性能检测站开展车辆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4、受理对车辆核查结果有异议的申请复核工作。

5、每季度末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地区内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核查车辆数和(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的核查工作。

2、建立和落实责任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项目和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材料存入车辆管理档案。

3、积极开展车辆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的宣传工作,为社会提供达标车辆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4、每季度末向地、州、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辖区内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核查车辆数和(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5、按规定及时将达标车型核查信息录入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

 ()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职责

1、组织人员参加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举办的车辆核查业务培训,协助开展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的宣传工作。

2、制定车辆核查工作制度,落实核查工作责任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车辆核查程序和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进行核查,出具车辆核查报告,并将核查材料存入车辆检测档案。

3、为社会提供达标车型和核查的相关咨询服务。

4、每季度末向本辖区县级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本站达标车型核查工作情况,汇总上报核查车辆数和《达标车型表》中经核查不符合达标条件的车辆型号及生产企业。

第三章 核查程序

第六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人员,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按以下程序进行核查:

(一)20106152011228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期车型表》。

2、车辆型号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车辆型号不在《过渡期车型表》内的车辆,再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

3、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件1规定的核查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及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终止核查。

(二)201131日起,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的核查

1、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车辆型号,检索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达标车型表》,对车辆型号不在《达标车型表》的车辆,终止核查。

2、车辆型号在《达标车型表》内的车辆,核查人员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等技术文件,按照(附件一)规定的项目及方法对车辆的参数及配置进行实车核查。核查结果符合《达标车型表》中相应车型参数和配置要求的车辆,判定合格;否则判定不合格,并告知申请人车辆不合格项目及原因。

(三)2010615日起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非营运车转为营运车的在用车辆核查

非营运车拟转为营运车的车辆型号应在《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的公布范围内,并按上述新购车辆的核查规定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

(四)2010615日起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在用营运车转籍核查

在用营运车转籍应按(附件一)规定的核查项目对车辆进行实车核查,核查合格后,按《道路运输证》现行发放程序办理营运手续。

申请人对车辆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七条 20106152011228列入《过渡期车型表》的车辆或者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

201131起达标车型车辆核查合格,并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且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发《道路运输证》。

第八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

(一)车型未列入《过渡期车型表》或《达标车型表》;

(二)车型列入《达标车型表》,但车辆经核查不合格;

(三)未经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或技术等级与申请经营业务不相适应;

(四)不符合配发《道路运输证》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按照高效和便民原则,达标车型相关参数及配置核查应与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相结合。受委托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出具的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中,应将(附件一)规定的核查项目作为车辆唯一性确认的内容,并在检测结论中予以注明。

车辆核查后应分别在《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中作出明确结论,核查结论用语统一为:

(一)车辆属于过渡期车型,判定其合格;

(二)车辆符合达标车型中相应参数及配置的要求,判定其合格;

(三)车辆不符合达标车型中相应参数及配置的要求,判定其不合格;

(四)车辆不属于过渡期车型和达标车型,判定其不合格。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对其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受委托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做好车辆核查的统计汇总工作,对核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上报上一季度车辆核查情况,并附《道路运输车辆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附件二),以便汇总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过渡期车型表》是指201031日前已列入我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我国强制性进口汽车产品认证(即“3C”认证),且由车辆生产企业或进口经营商自愿申报,由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过渡车型表》

《达标车型表》是指已列入我国《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已获得我国强制性进口汽车产品认证(即“3C”认证),且由车辆生产企业或进口经营商自愿申报、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燃料消耗量检测,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或《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规定的限值要求,经交通运输部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

第十三条 《过渡期车型表》和《达标车型表》及具体车型可登录“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信息服务网”(网址:http://atestsc.mot.gov.cn/.pub/index.html)或交通运输部网站(网址:http://www.moc.gov.cn)首页的“综合查询”栏查询。

《过渡期车型表》有效期至2011228止,201131日起不能作为道路运输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的依据。

第五章 附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201071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

附件一、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附件二、道路运输车辆核查存在问题汇总表

附件下载

打印此页】  【收藏】  【顶部】  【关闭】  
 
 

 
您是本站第
位访客
主办:贵州省道路运输局 协办:贵州省道路运输协会
地址:贵阳市延安西路111号 邮编:550003 未经允许 严禁复制本站内容或建立镜象
技术支持:贵州恒鑫科技 电话:5862999